跨期价差方面,股指期货4个合约间的价差波动明显加剧,根据波动聚集性的规律,近期价差波动较剧烈,建议价差交易者关注。

2月20日,海南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并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四、婴儿潮将促进乳制品行业需求大增,关注贝因美(行情, 问诊)、伊利股份(行情, 问诊)等龙头乳制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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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湖北、湖南、贵州等省份的单独二胎政策有望在一季度实施。面对千亿元的盛宴,投资者该如何布局呢?市场人士表示,可以从以下九条主线布局:一、婴儿潮有望支撑儿童医疗器械行业高速成长,关注博晖创新(行情, 问诊)、戴维医疗(行情, 问诊)等。标签: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海南省责任编辑:杜思思 杜思思。继北京2月21日通过单独二胎政策之后,2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单独二胎政策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国内外的历史经验来看,每一轮婴儿潮都对经济与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孕妇检查和辅助生殖方面,建议关注丽珠集团(行情, 问诊)、科华生物(002022)、达安基因(行情, 问诊)等。现阶段,我们或正面临二胎的机会。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鼓励各商业银行大力开展农村支付业务创新,推广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业务,多渠道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对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要在发放支农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时给予优先支持。十、创新信贷政策实施方式。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应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探索将家庭农场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将家庭农场主要成员一并纳入管理,支持守信家庭农场融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选择涉农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存量资金,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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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地位,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扎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十二、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五、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满足农业现代化经营资金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最高额度。六、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通过支农再贷款额度在地区间的调剂,不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粮食主产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

探索依托超市、农资站等组建村组金融服务联系点,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进一步丰富村组的基础性金融服务种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主动参与制定辖区试点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推动辖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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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实现农村农户经营制度基本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农村集体资产有序流转的风险防范和保障制度。

对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要在发放支农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时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选择涉农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存量资金,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于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重点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和统计监测工作。标签:信贷支持|金融机构|银行业责任编辑:杜思思 杜思思。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完善农村支付服务政策扶持体系。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出台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奖补政策,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

深入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以评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政策落到实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形式,可选择部分农业生产重点省份的县(市),提供一对一服务,重点支持一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延长贷款期限、低利率等手段,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

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也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信贷管理体制,优化信贷管理流程,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同时要密切关注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形势、供需情况、市场价格变化,防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风险。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综合考虑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有关参数,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县域资金投入,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探索将家庭农场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将家庭农场主要成员一并纳入管理,支持守信家庭农场融资。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

九、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要积极开展对辖区内各经办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统计分析,按户、按金融机构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季度统计报告,动态跟踪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满足农业生产周期实际需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扎实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鼓励各商业银行大力开展农村支付业务创新,推广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业务,多渠道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对经工商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达到企业化经营标准、满足规范化信息披露要求且符合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行条件的新型家庭农场,可在银行间市场建立绿色通道,探索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